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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点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点第一边总则第二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条文注释,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已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法定期间为前提,都需要厉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且都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的判决。但是,宣告 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处分,而且也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 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其遗嘱也发生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其设定财力,贷款人只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
民法点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点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解读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同一个自然人,如果有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而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那么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这一条规定主要涉及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性格问题。当一个自然人的下落不明达到一段法定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法律制度设立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已被宣告人 下落不明达到一段法定期间为前提,需要厉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的判决。在法律后果上,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存在明显差异。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成分, 而且也会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未被申请人设定财产代管人,只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虽然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当一个自然人的下落不明,同时符合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从厉害 人的角度来看,宣告死亡、宣告失踪都能达到其申请的目的,因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时能够达到宣告失踪的后果及被申请人财产的成分和身份关系的认可,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该自然的死亡。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如果被申请人重新实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均会予以撤销。但撤销并不意味着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是对之前的法律效果进行撤销。以上是对民法典以四十七条的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遍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边第一边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对同于自然人,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以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法定期限为前提, 都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且都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的判决。但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率相同, 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处分,而且也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其遗嘱也发生效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 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好了,今天我们就先学到这里。
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民法典。今天我们学的是民法典的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呃,这种内容是这么说的,也比较短啊,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这句话这么短呢,但是他还有条纹柱式。呃,条纹柱式是这么说的,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碳明和开采利用的 成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啊,三个钛都有了啊。嗯,水流是指江、河的统等的统称。 此次水,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临海的水面、水体。 嗯,海床和泥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的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啊。以上就是今天民法典第二百十七条的全部内容,大家明天见。
今天啊,和大家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啊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其中呢有一条啊,应该是第五十三条。他呢是解释什么呢?解释合同解除的那个 解除权的问题啊。他是这么规定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意义、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义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 效力。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院啊,在审理一个啊,跟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被解除啊,这个有争议的这个案件的时候啊, 他呢不能只看啊,说这个我通知你了,合同解除,你这个合同就解除了。他还要看呢,就是通知的那一方,他是不是真有这个 权利去通知。因为我们知道啊,这个合同解除啊,就是当一方存在法定的情况下,或者存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他可以一方之力就解除掉这合同,就是使这个合同就没有效力了。 那么呢,这个呢,是一个通知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啊。这个民法典本身呢,他在一些条款里面规定了,谁有权这个解除合同啊。比如说 呢,这个五百二十六、五百六十二条的这个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那这就是事前呢,叫约定解除权 啊,就是说我们在事前就约定了。比如说啊,你这个说好了啊,比如说啊,在第三十日内啊,你要把款付了,你不付,超过一个月,我就可以解除合同,咱俩这合同就结束了。那么这叫事前的约定。 那么呢,还有情况下呢?就事前没约定,但是出现一些法定情况下,比如说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持言履行 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持言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就是说呢,这种情况下,那么啊, 守约的一方可以以这几种法定条件存在的前提下啊,一方就可以解除了。解除呢,就是说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驶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驶的,该权利消灭。比如说你要想解除,你必须得在一个月之内,你解除,你一个月之内,你没行驶,那,那这就不行了 啊。那么没有约定的啊,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 一年之内啊。行驶,这个是讲的这个啊,他应该在什么时候行驶。关键是这一句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啊, 什么意思啊?也就是说你必须得有一个通知。那么现在就好了。合同啊,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他是有法律效力的。 可并不是说我只要通知你,这合同就结束了,必须得存在约定的室友,或者存在法定的室友。 那么司法解释这一条呢,就是在强调这个问题。看来实践中是出现问题了啊。他同时发布的这个典型案例啊,其中就有一个。这个案例的大概意思呢,就是说一个房地产公司和一个投资人,两个人啊,一起合作 开发,可能开发什么项目,房地产公司主要做什么呢?一个是负责这个写这个项目书报批啊,这手续问题。一个呢是这个负责销售, 再有一个呢,是负责营销推广啊,然后这个投资人呢,他负责呢,这个承担这个工程款啊,等等款项。合同约定呢,第一批呢,先打五百万过去, 如果这钱花完了呢,那么这个房地产公司呢,就跟他说呢,我这钱花完了啊,你第二批款,因为我这钱都已经不够这个支付这个工程款了,所以你得接着打款,那我就再打五百万。合同是这么约定的,但是同时合同还约定呢,你每支出一笔工程款, 因为这个个人投资人,他不能跟这个建筑单位签订工程款的合同,所以是由开发公司来签订。那么你每签订一个呢,你要让我签字确认,就是你每支付了 一笔工程款。另外呢,你的这个项目进展,你的这等等,你房地产公司你都要向我汇报,你有什么方案都要征征得我同意的。不是说你拿着我的钱,自己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大概是这么个意思 啊。应该说呢,这个过了一段时间呢,这个房地产公司呢,就管这个投资人,就又要这第二笔五百万,那就催款催款呢,这人就没理他。然后呢,又过了一段时间呢,他就说要通知这个啊, 通知他,那干脆咱们合同解除吧。这投资人也没理他,反而呢是要求他呢,你房地产销售啊,或者怎么样你有收益,你要给我这个分红啊和其他收益。然后啊,这个房地产公司啊,就就就就反诉这个投资人。这个意思呢,就是说我已经通知你了啊,你在 合理期限内,你没给我答复啊,所以呢,你这个就就是属于我合同已经解除了啊。这个案件呢,应该是经历了一审二审,最后申诉到这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呢,这个他呢 在这里面呢,就说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需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为前提。 不想有解除权,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义,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率。那就这个是啊,这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精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