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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只管攻防出新政了!据统计,北京东西墙内攻防有几万间,其中只管攻防就有三万间左右。 根据北京市城市计划,五年内只管供房退租要求到一万户。经研究制定只管供房申请是换租政策。未来北京东西城供房、平房、老居民改善住房将会面临四个选择, 第一选择直接参与申请式退租,拿钱走人,或者拿钱去买指定的共有产权房,实现居住改善。 第二选择不退租,但选择申请式改善,根据实施主体提供的装修方案和相关费用清单,自主申请进行 房屋改善。第三选择不退租,也不选择申请式改善。可以选择申请式换租, 根据实施主体换租,房源主动换租。第四,坚持原则,原地居住,一切照旧。
北京市在公房的征收补偿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成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公房成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成租公房的,应当在房不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 购房后,公房成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成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成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成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公房成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诚心嫁款进行补偿。 对公房成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呈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成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成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 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成租人承担。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成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经审核查明,公房成租人以成租或者购买的其他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成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 公房成租人已成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应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成租公房的,对公房成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乘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单位自管工坊的春天又迎来了,在二零二三年这一年里,东西城都各自迎来了腾退,但是东城区的腾退要比西城区的腾退要更加完善一些,因为东城区 在腾退榜上已经贴出了自管攻防可以转化为房管所只管攻防来进行腾退,但是这个需要一个过程, 因为自管工房的产权单位太多,他需要跟房管所只管工房进行协调,协调以后转化为只管工房以后才能进行腾退,所以大家不要着急。 而且东城区的这次入户调查也提到了供生院,供生院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迁到这个供生院,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不是所有腾退以后的房子都会改造成供生院, 有的是改造成就是高级的四合院出售,有的出租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不同来改善,有的就是单间的腾讯以后他是只是把院子里的单间的腾讯完的自建拆除,其他的部分都会保留下来。最后大家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 非成都人如何进行申请式退租,这个问题需要详细的给大家来解答,您可以后台私信我,或者给我点个关注,我会在后期或者后台给大家详细的来解答这个问题。
北京市使馆公务房更名条件当中没有其他住房的这个认定问题上期我们讲过了,但有些问题呢,也没有涉及到,所以有些人问呢,就说你那个视频当中没有讲到,就是他所要问的这个问题。 那这次呢,我们再补一期,就把这个相关的问题呢,再给大家讲一下。就有些问题呢,到现在我也没办法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我有些时候会把它抛出来啊, 这个等待这个实践去进一步的确认啊。我只是将现在基本上能够确定的呃一些问题给大家讲一讲。 把这个内容呢分为三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婚姻状态下,比方说登记结婚之后,申请更名的人 买了这个房屋,这个房屋呢,不是登记在申请更名的人的这个名下,而是登记在什么配物的名下,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这申请更名人有房呢?这种情况下是算的。第二种情形,就这个房屋呢,属于这个什么 这个申请更名人这个配偶的婚前的这个房产。结婚登记之后呢,也没有登记在这个申请更名人的名下,还是登记在这个什么配偶的名下。这种情况下算不算申请更名人有房呢?算。 这里需要强调的时候,你不要把这个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这个是不是这个申请更名人有房这两个问题混合在一块了啊。第二就是关于这个继承方面的,比方说 这个被继承人去世了,这个房屋还没有这个变更,登记到这个申请更名人的名下。那这种情况下算不算申请更名人有房呢? 在目前为止啊,就是目前的情况下是不算的。那如果说变更登记到了这个涉嫌更名人的名下,那当然要算。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从物权的角度啊,他是算你有房了。因为民房点明确规定嘛,就是被急诊人去世之后,这个房屋就自然而然的成了这个什么继承人的这个房产了,就是不需要变更登记,就已经是他的房产了。 但是这个规则呢,和这个公房啊,认定当中,你有没有这个房屋呢?你不要把它混同起来啊。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说继承人是多位的,申请更名人呢,也是继承人之一, 他是与其他这个继承人是安分共有这套房屋。那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这个申请更名人有房呢?这个目前来讲还不好确定,我也没办法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三呢,是从购买的这个角度,就是有些人问,就是说他购买的这个经济适用房,那这种情况算不算?那当然算嘛。 第四呢,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这个时候你有没有防判断的时间点呢?之前我是讲过,但是还有人在问这个问题,这个的时间点呢,是判断是你生 请的时候你有没有。假如你在申请的时候,你有,在这个工方管理部门在审核的时候, 你把房屋通过一些方式把它转让出去,或者什么方式转移出去,最后导致自己处于这种无房状态的话,那这种情况查到的话,那一般是会认定你是有房的,那你就是不符合条件了。那通过上面我们的这一些这个讲解啊, 大家看到了,这个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有些呢是在实践当中啊,他形成了一个继承的这个规则,有些呢,他可能会存在一个变化, 特别是这个公房,这个管理的,这个是呢是政策性的这个规定,那政策的变化要比法律的这变化可能要来的快, 那说变可能就变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建议就是你符合这个公房,只管公房更名条件的,那就要尽快的进行这个申请变更。你不要等到这个政策一变,或者说虽然政策没有变,但是他 被确定的这个规则,比方说无妨被这个法院,或者说是这个公房管理部门做一个扩大解释,本身原先不存在那种情形。最后呢,随着这个时间的变化,哎,他把那种情形呢,又把它囊括在内, 属于这种有房的话,那这样的话,你本来原先是符合,现在通过他的扩大解释又不符合了。
改革开放要实现这种所谓的私有制,你要个人要有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才使得这种房贷收房,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房子都收, 所以说北京现在目前而言啊,公房有中央支柱机关的这种叫央海房,有的当时也寿司了,有的可能现在还不是寿司, 有市属或各区属的,只管供房,还有市里面过期里面各以前的这种事业单位,或者包括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所以就是公房的问题,在北京因为太多,所以呢,改革之后,包括北京的这种财产速度,就不认为你公房的租赁权利是属于一种遗产性的, 你个人的承诺人个人的这种权益,但实际上啊,就是按照现在民法点规定了这种居住权,我认为也是针对攻防这一块的一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