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当事人咨询是关于乡临泉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的房屋和邻居房屋之间有一块空地,邻居想在这块空地上接触一部分房屋, 所以这位邻居和我们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允许这位邻居在这块空地上搭建房屋,后来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我们暂且不论双方的恩怨纠葛,单单说一说这份协议。 我们首先得明确的是,这份协议是无效的,邻里之间存在一块空地,但是这块空地的权属既不属于咨询我的当事人,也不属于这位邻居, 所以双方谁也没有权利在这块空地上建房。要知道,在我们国家建设房屋是需要审批手续的,不是说有块空地 没人用,谁先占了就是谁的,谁就可以建房,此类建设行为以及之后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再说说这份协议,当事人对这块土地不享有使用权,邻居也不享有, 即便这块土地在当事人和邻居房屋之间,双方无权约定这块土地如何使用。 至于是否能够在这块土地上建设房屋,不是由邻居审批决定的,是需要走行政审批程序的。也就是说,这份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