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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 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工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列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并古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因占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元、 十一万八千两百五十元、十一万两千两百五十元,列数为每人每年三万九千四百九十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三万三千两百九十元,并故军人遗属为 每人每年三万零七百四十元。通知明确,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一千四百四十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一千八百元, 调整后再相复原。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三万两千八百元, 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三万两千三百元。通知明确,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四百五十元,提至每人每年九千四百五十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 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四百八十元,提至每人每年一万零八十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 工作单位、十八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六十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五百四十元,提至每人每年八千两百八十元。对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试行义务兵役之后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 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及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四十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六百八十八元。通知还要求,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入党的, 提至每人每年一万一千三百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一万零二百一十元。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提出,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并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元、十一万八千两百五十元、十一万两千两百五十元, 列属为每人每年三万九千四百九十元。因公牺牲军人以属为每人每年三万三千两百九十元,并雇军人以属为每人每年三万零七百四十元。通知明确,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