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评标专家一般为几人?大家好,我是小苏,开标时专家一般有几个呢? 开标的评委专家是随机抽选的,五人以上的单数参与开标, 建筑方可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专家人数不低于总评标人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 五个人开标,那么专家组是四人,业主发一人,以此类推。关注我,为投标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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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七十四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七十四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所以,一般认为,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评审。另外,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逐渐成为主流观点。记住,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需要采购人的授权含优。
哎老哎,一千万的货物招标项目,平标专家有七人,采购人可以出两人吗? 可以。采购预算金额在一千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本项目评委成员七人 即符合规定。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五人,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及两人。
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重要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解读,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委会成员资格的规定。评标简单来说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 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关于评委会的组成,注意了,这里又出现了我之前反复提到的定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才受此条的约束。而 自愿招标项目参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来办。评标委员会须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招标人代表。二、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三、经济方面的专家。四、其他方面的专家。我分别解释一下, 招标人代表不一定非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招标人聘请的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 技术方面的专家好理解,主要是对投标方案的技术质量、可靠性等。法官,经济方面的专家呢,侧重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其他方面的专家,比如一些大型的或者国际性的招标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 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关于评委会成员的回避原则是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注意,这里是投标人,不是招标人。
评标的要求啊,我们简单过一下,首先,评标专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清华大学有一个王教授啊,是市政府评标专家库里的专家, 被抽到一个公路项目上的,担任评标专家。那么在整个评审过程中,王教授提出的任何意见都只代表他自己,与他所工作的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啊,我们把这个呢,就叫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底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遵循定标的意向啊,要保证自己的独立和公正。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啊,因为当初投标的呢,都是根据你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响应的, 结果他响应完了以后,你还可以改变这个评审的方法和依据,那么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吧啊,评标委员会做出评审以后,有权呢否决所有投标啊,如果他发现每一份投标时候都不符合要求,可以全部否决掉。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或者明显的比目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补证。这种澄清说明补证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啊,不得超出投 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成绩和说明。这些呢,都是为了公平竞争啊,所做出的规定。 评标报告出来以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都必须签名,然后呢,推荐一到三个候选人,并且要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拒绝在报告上签名,又不成熟,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一评标的结论。 好,最后呢给大家呢讲一下评标的这个大表啊,这是必考的内容。 好,我们继续往下看到这张表格,表格的左边有四种情况是当场就能发现的问题,你的 投标过时间了,送错地了,没有密封好,我不收你的啊,你密封好再给我送过来。送过来这个呢就叫做拒收。 中间有七种情况是当场发现不了的问题,投标的时间地点都对,蜜蜂也没有问题, 那么我给你签收下来,将来开标会上一拆开,发现证明你没有签字盖章,证明你报价的超过了最高限价, 这个时候评标偶然会把你评定为废标。所以左边和中间的区别就是,左边的四个是密封袋外边出现的问题,而中间的七个是密封袋里边正门出现了问题。再看 表格的右边,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书有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地方,或者有明显的比悟,这个时候评标委员会来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和说明。 中间和右边的区别在哪里?中间的七个是重大偏差,所以直接把它废掉。 右边的两个呢是细微偏差,所以允许澄清说明,而不会做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啊。所以这个中间和右边的区别呢,要看。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投标评委的问题,所以现在就没有这个这这种的纯关系的这个说法。比如说一些小的政府企业单位,他管管的不是很严格的地方啊,五个人的情况下,一般配置是招标公司这边就是从库里面抽三个评委,然后甲方出两个评委,那么这个时候很容易做内定, 这个不说大家也知道,但是呢其实现在来讲就是比如说精彩的一个项目,他们就是 a 单位 投标就是要照标照顾一下,这个时候评标的是 b 单位和 c 单位,抽了几个人过来,而且是现场唱标, 所有人从早上开始做,做到下午所有人都看完标书了,好现场现场就拍到底是哪个完工中的,所以这个时候你的价格通过你的溢价,通过你的这个技术文件,基本上这两个东西只要你做的合适,别人哪怕都是我就要让你做,这么 卡死掉了。现在就没有这个这这种的纯关系的这个说法,以前在聊公司就会觉得那个 我帮你操作,百分之百让你中标,现在没有一家公司,因为总有一些实力更强的企业会进入。 所以说你说周边需要关系吗?其实需要关系,但是关系只是一种保障,而且以讲以实力为主。很多的这个企业,比如说 主张啊、扫张啊、冲凉啊等等,很多这种大型企业他都有自己的招招财平台了,那么这些平台上面免费的又可以参与,而且人家都是以价低者的管,负责这一块的人根本没法控标,因为在开标之前他都不知道谁的谁的价格是什么样的? 虽然说很多时候大家都觉得公平公正这个东西只是口头语,但实际上现在确实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确实给了很多像我们这些做市场业务的这些企业给了很多的一些机会,不然的话我们都没有机会去做这些国企。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和中标人候选名单,候选人的人数不能超过三个,并应当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如果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是又不能书面说明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一评标结果。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他的资格审查部分是由谁进行审查的?在这里大家需要特别注意一下,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的,并不是评标委员会审查的。 所以在这里又衍生出一个新的话题啊,新的问题啊,是甲方代表,就是业主评委能不能够参加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部分,请问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了, 评委是不能够参加开标和唱标的。
招投标中评委的权利有多大?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招投标过程中评委的权利是非常大的,但是没有一个概念。我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个项目记住,方案部分有四十分的主观评分下,这个部分第一名的得分竟然比第二名高出十二分, 所以第二名就只能是第二名了。大家觉得这种打分合不合理?先别急着回答,我先讲一下评委的评审权,评委的权利来源就是评审权, 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当中,对评论的评论权是严格限制的,首先评审原则是客观公正、审慎。 其次基本要求是独立评审。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纪律要求,比如说不得发表倾向性的言论啊,这些我有条视频专门讲评标纪律,大家可以关 关注一下。这个时候可能有人会问,规定只是规定,即使评委真有问题,我们又没办法证实,怎么办?这一点我不太认同。我们来看一个法条规定,评委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 协商评分。这个规定说的很明白了吧,我们再来看刚开始那个问题评文,那样评分是极不合理的,有明显的倾向性。那么作为第二名的投票人该怎么办呢? 当然就是至于投诉,他可以请求甲方或者监督部门调阅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核实评委是否独立评审,是否存在协商主观评分项的行为就行了。 就以我凭标专家的角度来看的话,这种质疑应该是十拿九稳,成功率非常高的。
甲方代表是不是必须参加评标?到底能不能给投标人打分?这个问题现在还是有争议。有的甲方领导为了避险坚决不参加评标,说你评委评的结果我们都认,评个啥就是啥,有的投标人也说,你甲方咋能参加评标呢?会有很多不公平的嫌疑, 个人感觉这都是多虑了。第一,根据规定,评标委员会是由甲方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说明咱们甲方参与评标是理直气壮的。 第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是评标前临时抽的,对于招标项目并不熟悉,甲方不出代表介绍介绍项目的情况,其实是对项目的不负责任。那么你觉得呢?你觉得甲方参加评标到底好不好呢?
哎,苏总,嗯,什么是业主评委啊?你说什么?什么是业主评委?哦,彦祖评委是吧?对,业主评委呢,就是在开标的当天,甲方派去参加评标的人员啊,他是不能由代理机构来进行指派的。那彦祖评委在评标的环节啊,他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代表着甲方最真实的想法 和意图,那么在平台的现场呢,应主代表的观点和达分,有时候他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哦,那他们直接去参加评标会不会不大公平啊?啊,你觉得世界上有绝对公平的事情吗?嗯,那么其实呀,在印度的内部有很多人他都不愿意去当这个印度代表 啊,为什么?这么重要的环节为什么不允许啊?来,朱老师告诉你啊,因为他的责任太大了,你知道吧,那比如说一个亿的项目对不对啊?假如出了问题,那业主评委他能没有责任吗? 啊?业主代表他能说的来清楚吗?所以说呀,有时候甲方答应让你中标,然后再评标到现场,那业主代表也不一定能够把控,那么你只能按照规定的游戏规则来进行公平竞争。嗯,你知道吧,感觉他们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啊,不去啊,就是为了公平起见呀, 不想让人家说闲话呗,但是去了呢,就能更好的去把控这个项目,毕竟假方自己才是最了解自己的项目需求的。所以说啊,朋友们,你们觉得业主评委该不该去评判现场呢?来,我们一起交流。
一个很少见的情况,就是评委当中有应当回避的,但是没有回避,这个评标结果还有效吗?这是我粉丝最近遇到的一个真实的问题,他就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果也出来,他没中标,但是他发现有一个情况, 这五个评标专家当中,有两个是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这两个人是曾经参加过这个政府采购项目前期的需求论证的,而有关法律规定里边, 参加过需求论证的专家是不得再参加下一个阶段的这个评标活动的。那么就这就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不可以以这个为理由提出来这个评标结果无效?我给他的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呀,这个评标结果显然就是无效的。可能有的人会说,那只是 那两个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其他人的评审意见仍然是有效的,整个结果也仍然是有效的。其实这里边就是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说那两个人的评审意见无效,那整个评标完了,构成 就不合法了,因为要求有五个专家构成,最终只有三个有效的,那么这三个人组成的平标委员会是不合法的,他的评审意见自然就是无效的,只能是 要么重新组建评标文会重新评标,要么这个项目重新招标。具体哪些情况是评委应当回避的呢?我下段视频再给大家讲。
发现评委有哪些行为的时候,可以进行质疑投诉?评委有评审权,但是这个评审权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评委需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如果你发现评委有违反以下七条纪律的行为, 那么就可以进行质疑投诉了。一、与投票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不得私下接触投票人,收受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三、不得对其他评委的独立评审 施加不当影响。四、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细节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五、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六、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 额外索取报酬。七、不得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微信群、 qq 群。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并且评为有以上违反纪律的行为,那么我相信你应该知道怎么做。
你是不是觉得评标都是评委的工作,资格审查都是评委审吗?真的不是。其实在政务采购的程序里,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去审的。 财政部第八十七号令就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应当不是可以。所以要是评委审资格,那就错了。有人可能会说,八十七号令说的是公开招标啊,那谈判磋商之类的,我让评委审就没有问题了吧? 其实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早就有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是之前十八号令出台以后,把资格审查归到了评委评标的程序里,所以才出现了评委审资格这一情况。好在八十七号令的出台,十八号令被废纸。同时 也更正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也是响应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继采采。二零二零十四号晚也明确了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有评委或磋商谈判、询价小组来代替。
你说哪个评委最容易搞定?开标前两小时抽取的评委啊,当然是不行的,但是有一个评委呢,早就内定了, 把它搞定就相当于搞定了两三个评委。这个评委又是谁呢?你能猜到吗?留言区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