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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十月二十日零时开升供热,至次年四月十日零时,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经测温未达到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擅自推迟供热中途或者提前停热的,双倍退还热费。
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我市采暖期为十月二十日,其至四年四月十日结束,共计一百七十二天。二零二一到二零二二年采暖期提前五天供热,现供热期已临近结束。 考虑到我是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保障实名居家隔离、正常生活和医疗机构、方仓医院隔离点等正常运转,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四月四日,市政腐败下发文件,本采暖期延长,供热从原定的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延长到四月二十日临时结束期间如出现气温较高的天气,在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