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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很多视频在讲十七岁女孩到威海旅游被性侵的案子,据说这个案子已经判了被告人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大家之所以这么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很多人觉得这个案子判的太清了,我来聊一下我的看法。第一个问题,这个案子到底判的清不清?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这样的强奸罪,他的量刑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到山东的规定,那就是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在四年到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所以办案机关定四年也行,定六年也可以。还有一点,如果强奸未成年人,满足某些条件,是可以 增加基准型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的,也就是最高能加到百分之四十。在这个案子里边,我觉得有这么一条可能是符合的,那就是进入未成年人的住所、学生宿舍实施强奸,这样的话,量型幅度就是在 五点六年到八点四年之间,这个区间是很大的。那具体怎么定,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说被告人是不是出犯啊,是否有自首,是否有立功, 是否自愿认对认法,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等,这些信息目前我们都不了解。 如果被告人是触犯有自首,有立功,自愿认罪认法,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根据法律规定,他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们只能说司法机关有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而且能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个问题,大家为什么会觉得愤愤不平? 因为大家是从感情的角度来考虑这个案子,大家会觉得一个十七岁的小女孩,她可能会因为这件事给她的心理造成一辈子的阴影,但是罪魁祸首竟然只被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判的太轻了 啊!这种人渣就应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啊,他就应该被化学严格。但是司法机关办案看的是法律,法律是朴实的,是冰冷的。在刑法中,强奸的对象就只有妇女 和幼女,未成年人,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加重情节。而且刑法在定律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怎么惩罚犯罪,也要考虑怎么保护被害人。一个典型的问题就是,对于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不能逮着就毙? 因为一旦对这些人逮着就毙,那很可能会引发犯罪分子内心更大的恶。你想想,反正拐卖也是吃香的,杀人也是吃香的,那就一不做二不休,甚至还有可能在中间加入其他的犯罪行为。 同理,对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也是要考虑这一点的,在司法实践中,法理与人情通常都是很难两全的,而正是这种矛盾,让大家觉得本案可能判的太清,实际上可能并不是。 是这样。最后啊,还是要呼吁所有女性朋友啊,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出门在外一定要多加防备,行遍合规,找王律点个关注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