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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枉法仲裁案(吴劳人仲案[2024]1967号)。 视频内容提示:关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枉法仲裁的《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吴劳人仲案[2024]1967号)。”前第三条视频分析了混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概况,尽管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确立劳动关系,但是与之确立劳动关系对象违反了法律法规;前面第四条裁决书支持了因未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与谁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本期视频五分析尽管与三家公司均有劳动关系,由谁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提出仲裁请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偿金于法有据,依法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同样结合前述劳动关系解除认定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被告2)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2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394元。 四、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现金补偿。裁决书载“该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相反,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分析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裁决书载“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2022年2月2日签署申请书各一份,内容均为申请在工作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称该两份申请书都是被申请人一的老板娘强迫申请人签署的,该两份申请书无效”。说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故事规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故意隐藏足以影响仲裁的重要证据《劳务派遣协议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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