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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劳人争议裁决书》(吴劳人仲案[2024]1967号) 关于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裁决书认为“根据被申请人一于2023年10月5日搬空机器的情况,本委采信申请人说述情形,结合前述劳动关系认定情况,确认申请人于2023年10月5日被被申请人一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样根据前述,原告与被告1自2017年2月8日至2023年10月5日存在用工关系”。原告与被告2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0月5日与被告2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被派遣劳动者退加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确认2023年10月5日被告1与原告解决了用工关系,退回劳务派遣单单位,被告2(被被申请人二)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1处工作,直到2023年9月7日被告1以断电为由给原告放假,2023年10月5日被告1把机器卖掉,造成了原告无法继续工作,被逼迫解除劳动关系,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的清单:1.通过银行打印三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流水(4张),2.工作牌,3.工资条3张(2017年3月至5月),4.昊立鑫《员工薪资申请》加薪报批单。5.交社保费用单位承担719元,个人承担359元,6.停工停产放假通知,7.职工群聊天记录8.被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向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时间如下: 被告1: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5日; 被告2: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新网银行代发专户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发放工资(交易附言为“工资,苏州凯友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仲裁开庭前发现申请仲裁未能许可,已经提出补充仲裁申请); 被告3: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共33个月,交易附言为“工资,苏州盛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主要确定各时段劳动关系,因被告1停工停产造成被告2拖欠工资及被迫离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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