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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合规要件(五):不得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 #医疗律师 #医疗广告合规 #法律咨询 发布医疗广告的合规要件(五):不得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某医院在门诊走廊墙壁上悬挂的宣传牌内容为“我院最新引进四维彩超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彩色超声设备,采用三维超声图像加上时间维度参数”,使用了“最先进”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构成违法。工商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某医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万元。某医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医院候诊室为公共场所,某医院在墙壁上悬挂的宣传牌匾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而广泛地传递信息,牌匾所宣传的四维彩超仪器为该院收费诊疗项目,应认定为广告活动,某医院在该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先进”的禁忌词汇,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工商分局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医疗机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门诊病历等载体登载的医疗机构简介,依法不属于医疗广告。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应当被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依法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医院要特别留心不得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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