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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 两个重要特点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开始实施,对每个企业、每个老板影响非常大,本次一共修改了七条,都是和腐败问题有关的,主要集中在行贿和受贿领域,这次修改,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第一是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规定。现在的规定,只有国有企业的董监高才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是以后民营企业的董监高,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我们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接私活经营,是构成犯罪的,那现在民营企业的董监高干私活,也构成犯罪了,扩大了犯罪构成主体。第二个特点,加重了对行贿罪的处罚。这次修正案规定了七种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中行贿,为了谋取职务晋升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后大家打官司要小心了,如果你想要行贿走关系,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在生态环境、财产、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还有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增加的这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况,几乎将行贿的重灾区领域全都包括了,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再行贿了。接下来的几年,全国肯定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另外本次修改,提高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对直接责任人的法定最高刑,从3年提到了7年,也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主要责任人的刑罚,从5年提到了10年。#创业 #老板 #财税 #刑法 #干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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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对于民营企业管理层的影响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了,对民企(非国企)老板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增加了刑事风险。说到刑事风险,民企老板们之前可能不以为意。在我做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经常听私营企业老板讲,我不就开个公司么,把正常的税务做好,账务做好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是新公布的的《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刑事法律风险同民营(私营)企业老板及公司的董、监、高关系变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都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可能会触犯修正后的《刑法》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等三个罪名,具体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把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管理层扩大到了普通民企(私营企业)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过去只有国有企业的高管才适用这个办法,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后,适用对象为所有公司的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再做区分,实施相应行为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进行了调整,新增七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需要引起重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上述新增的从重处罚情节,是根据司法实践变化而来的,因此需要加以重视,至少从《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以后应当高度重视,企业董、监、高应当切不可将之前习惯性动作演变为触犯上述7种行贿并从重处罚的情节。#新公司法 #刑法修正案十二 #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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