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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能否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我们来说一说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能否执行。判断公积金能否被执行,必须先明确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设住房的社会福利,是在职的职工和所在的单位长期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的储蓄金,而这个储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从资金的权属来判断,公积金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公积金又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所以对公积金的执行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照有关执行法律的规定,当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在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以及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是可以依法强制性的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律师推荐#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取保候审#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律师会见#法律科普#缓刑律师#无罪辩护#认罪认罚#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律师推荐#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免费咨询#取保候审#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律师会见#法律科普#缓刑律师#无罪辩护#认罪认罚#刑事证据三性 #执行律师 #执行案件找律师 #刑事案件执行 #强制执行律师 #强制执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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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依法缴存一样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拒不缴纳强制执行!劳动者遇到公司违法不缴纳公积金情况如何维权? 这是一份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责令限期缴纳公积金通知书,大家可以先看看内容,我的图文版块有更详细的解释。 首先与大家说一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你的单位未依法为你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维权程序是这样的: 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业务科投诉,提供相关劳动关系、工资水平的证据,要求依法为劳动者履行住房公积金征收义务与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你的投诉后,会依法依规向用人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三、一般情况下,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收不成功,有的企业根本不买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依法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 四、法院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审理属实,会开具行政执行裁定书。 后面就由不得那些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良企业,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喽,不仅仅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还要承担违法的罚款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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