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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振1周前
基本案情;1999年马营镇芦里村二轮土地承包张某全及父母分得了三人承包地,2006年12月张某全与马营镇杨营村村民杨某荣结婚,后杨某荣户口迁入芦里村,根据当时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杨某荣娘家杨营村没收回杨某荣在娘家分得地,芦里村也没给杨某荣分地。2007年二人女儿张某某出生,同样也没分地。2014年前后张某全父母去世,2016年前后杨某荣带女儿回娘家与张某全分居,2017年杨某荣起诉张某全三次后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自行抚养、财产在谁处归谁,无任何财产纠纷,后2018年初杨某荣带女儿改嫁娘家杨营村陈某,户口迁入陈某家,期间无任何纠纷,2019年5月张某全因气加病死亡,家庭承包户消亡,承包地由集体收回从新发包,后由我耕种,2022年杨某荣、张某某起诉我说地是她的,后经梁山法院法官余旭东判决,以杨某荣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判决给二人(实际前面说到杨某荣一婚嫁入芦里村前原发包方杨营村就没收回她的承包地),后二审法官史海洋认为土地是家庭承包,认为张某全、杨某荣、张某某是家庭成员判决给二人(而实际马营镇派出所户籍证明也证明杨某现任丈夫陈某、杨某荣、张某某是家庭成员,而两人自结婚又生育多个孩子),余旭东和史海洋的判决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违背了土地属于村集体的法律规定,本人张纯振必将维权进行到底,以维护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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