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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今天发布啦,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该意见稿中第三条就是明确“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恋爱中的同居情侣值得提前学习起来,避免分手后财产不知如何处理。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解读要点如下: 1.这里调整的“同居关系”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涉及有配偶的同居。假设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便不能适用本条,因为这很可能会侵犯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同居关系区别于婚姻关系的要点,是同居关系更倾向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强调“共同共有”。 3.同居关系中的“补偿”。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重视了同居关系中已经有子女和双方投入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抖来普法2024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民法典 #抖来普法2023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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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重大变革引关注》 “我们不结婚是因为父母不给户口本吗?”这一问题或许困扰着许多人。而如今,新的变革正在到来。2024 年 8 月 13 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在登记程序上有较大改动,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一、登记程序重大变革 1. 取消户口簿要求与地域限制 -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结婚证两项即可。 - 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此前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推进了这一改革。有网友评论道:“这一举措真是太便民了,再也不用为了户口簿来回奔波,也不用受地域限制,让爱情和婚姻更加自由。” 二、明确可撤销婚姻情形及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1. 可撤销婚姻情形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2. 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细化“离婚冷静期”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规定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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