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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重大变革引关注》 “我们不结婚是因为父母不给户口本吗?”这一问题或许困扰着许多人。而如今,新的变革正在到来。2024 年 8 月 13 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在登记程序上有较大改动,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一、登记程序重大变革 1. 取消户口簿要求与地域限制 -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结婚证两项即可。 - 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此前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推进了这一改革。有网友评论道:“这一举措真是太便民了,再也不用为了户口簿来回奔波,也不用受地域限制,让爱情和婚姻更加自由。” 二、明确可撤销婚姻情形及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1. 可撤销婚姻情形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2. 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细化“离婚冷静期”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规定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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